周召凡:
身份證號碼:410322******3850
地 址:河南省孟津縣白鶴鎮(zhèn)鶴西村
本機關于2021年5月24日對你單位違反大氣污染防治制度案立案調查。經調查,發(fā)現你負責的施工隊在洛陽涵億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院內進行施工時,對不能密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黃土,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也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之規(guī)定,已構成違法。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等為證。
2021年7月2日,孟津縣環(huán)境監(jiān)察大隊執(zhí)法人員對你的環(huán)境違法行為改正情況進行檢查,現場檢查時物料黃土已采取覆蓋措施。
2021年7月30日,本機關向你送達了《孟津縣環(huán)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孟環(huán)罰先告字〔2021〕第46號),告知你對本機關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提出聽證申請。
以上事實有本機關《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孟環(huán)罰先告字〔2021〕第46號)、《送達回證》、《孟津縣環(huán)境保護局現場檢查記錄》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tài)環(huán)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yè)整治:(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之規(guī)定和參照《河南省生態(tài)環(huán)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你單位在違法行為發(fā)生后,能夠及時進行整改,具有減輕處罰情節(jié),經局環(huán)境行政處罰集體會審委員會研究,該行為符合《河南省生態(tài)環(huán)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九條第二項中“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從輕、減輕處罰情形,可以對你單位的違法行為減輕處罰,在裁量基準確定的罰款金額2.8萬元的基礎上減少15%,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2、處以罰款貳萬叁仟捌佰元整(¥23800.00元)。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匯入指定的財政專戶(戶名:孟津縣財稅服務中心;賬號:00000002562246681012—0001;開戶銀行:河南孟津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最高額為罰款數額的一倍。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孟津區(qū)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孟津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地址:孟津縣城關鎮(zhèn)小浪底大道487號 郵政編碼:47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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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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