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茂亞重工機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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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孟津縣麻屯鎮(zhèn)后樓村
法定代表人:史雙峰
一、環(huán)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本機關于2020年11月28日對你單位違反大氣污染防治制度案立案調查。經調查,發(fā)現你單位打磨工序未安裝相配套污染防治設施,在生產使用過程中也未采取任何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生產的粉塵直接排放。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等企業(yè)生產過程中排放粉塵、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應當采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者采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之規(guī)定,已構成違法。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等為證。根據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環(huán)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你單位的違法行為為一般。
2021年1月5日,本機關向你單位送達了《孟津縣環(huán)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孟環(huán)罰先告字〔2020〕第129號),告知你單位對本機關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
2021年1月5日,孟津縣環(huán)境監(jiān)察大隊執(zhí)法人員對你單位的環(huán)境違法行為改正情況進行后督察,你單位打磨工序的污染防治設施,打磨間、脈沖袋式除塵器、15米排氣筒已安裝,打磨工序未生產。
2021年1月6日,你單位遞交陳述申辯稱:“打磨工已經停止生產使用,打磨房、脈沖袋式除塵器已安裝,15米排氣筒已安裝”,但未提出聽證申請。
經審核,對你單位陳述申辯予以采納。
以上事實有本機關《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孟環(huán)罰先告字〔2020〕第129號)、《送達回證》《陳述申辯》《環(huán)境行政執(zhí)法后督察現場檢查記錄》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yè),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tài)污染物排放的;”之規(guī)定和參照《河南省環(huán)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當事人當年度初犯的,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經局環(huán)境行政處罰集體會審委員會研究,你單位積極進行整改,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1、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處罰款貳萬元整(¥20000.00元)。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匯入指定的非稅財政專戶(戶名:孟津縣財稅服務中心;賬號:00000002562246681012—0001;開戶銀行:河南孟津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最高額為罰款數額的一倍。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洛陽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或孟津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孟津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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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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