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縣雙槐石化有限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322349537767A
地 址:孟津縣會盟鎮(zhèn)雙槐村
法定代表人:張鐵良
一、環(huán)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本機關于2020年7月30日對你單位違反大氣污染防治制度案立案調查。2020年7月18日,本機關委托河南摩爾檢測有限公司對你單位油氣回收裝置進行檢測,檢測報告顯示你單位油氣回收系統(tǒng)密閉性、1#、2#加油槍氣液比檢測結果不達標。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原油成品油碼頭、原油成品油運輸船舶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規(guī)定,已構成違法。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等為證。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環(huán)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你單位的違法行為為一般。
2020年8月14日,本機關向你單位送達了《孟津縣環(huán)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孟環(huán)罰先告字〔2020〕第56號),告知你單位對本機關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
孟津縣環(huán)境監(jiān)察大隊執(zhí)法人員對你單位環(huán)境違法行為改正情況進行后督察,你單位已整改,但未進行檢測。
以上事實有本機關《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孟環(huán)罰先告字〔2020〕第56號)、《送達回證》和《環(huán)境行政執(zhí)法后督察現場檢查記錄》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之規(guī)定和參照《河南省環(huán)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當事人當年度初犯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經局環(huán)境行政處罰集體會審委員會研究,你單位已整改,但未進行檢測,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1、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處罰款貳萬元整(¥20000元)。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匯入指定的非稅財政專戶(戶名:孟津縣財稅服務中心;賬號:00000002562246681012—0001;開戶銀行:河南孟津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最高額為罰款數額的一倍。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洛陽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或孟津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孟津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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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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