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況】
申請人:趙某
被申請人:洛陽市公安局孟津分局交通警察大隊
2023年8月某日下午6點32分,在洛陽市孟津區(qū)208國道黃河橋北,申請人駕駛豫CD牌照汽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橋頭時,由于其撓了一下耳朵,被攝像頭拍照,次日收到“駕車接撥手持電話”的違法通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趙某處以200元罰款,扣3分的行政處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系統(tǒng)中圖片顯示,申請人手中并無手機。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認定事實不清,向復議機關提起行政復議,請求復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件辦理情況】
本案審理中重點解決的問題:交警大隊認定的事實是否正確。
經(jīng)過調查,2023年8月某日18時32分,申請人駕駛豫CD牌照小型普通客車在二淅208國道1370公里處被監(jiān)控抓拍駕駛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九十條、以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之規(guī)定對豫CD牌照小型普通客車駕駛人趙某作出行政處罰。根據(jù)涉案《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實施的違法交通行為系“駕駛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但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豫CD牌照小型普通客車違法圖片無法清晰證明申請人存在駕駛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的行為,其提交的監(jiān)控照片未能形成優(yōu)勢證據(jù),確切證實申請人駕駛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的事實,被申請人作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在審理過程中,復議機關根據(jù)查明的事實,本著復議為民的理念,組織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進行調解。經(jīng)調解,申請人自愿撤回復議申請。經(jīng)審查,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行政復議終止。
【案件評析】
行政機關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法律規(guī)定作出行政處罰。本案中,其提交的監(jiān)控照片未能形成優(yōu)勢證據(jù),確切證實申請人駕駛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的事實,即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復議機關通過調取、收集證據(jù)材料,在綜合審查申請人、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材料的基礎上,審慎查明案件事實。同時,組織申請人、被申請人進行調解,最終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做到了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維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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