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請 人:周××
住 址:河南省鄭州市××
被申請人 :洛陽市孟津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在市場監(jiān)管投訴舉報平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于2021年6月××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1年6月××日對于12315平臺舉報編號:××的案件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并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答復。
申請人稱:舉報人于2021年5月××18日在被舉報人處購買以下產品1、甘草虛假宣傳廣告,欺詐消費者;2.伢牙樂兒童牙刷內贈回力玩具無CCC強制認證標志。有購買視頻,如需電話索取。訴求,依法受理,依法書面回復處理結果,依法獎勵。被申請人不立案理由: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經調查,牙刷贈品有3CCC認證標識,甘草屬于國家規(guī)定藥食同源目錄品種,不存在虛假宣傳內容,故不予立案,感謝你對我們工作的支持。該案件調查中申請人舉報的甘草虛假宣傳廣告:該食品銷售區(qū)域有明顯的宣傳醫(yī)療效果廣告,舉報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食品廣告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依法處罰。該案件調查過程中監(jiān)管人員從始至終沒有聯系過申請人,從未詢問過申請人一句,難道舉報人沒有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申請人舉報的是虛假宣傳廣告而被申請人回復的是食藥同源,完全是答非所問。監(jiān)管人員掩蓋商家銷售商品的真實情況,替不法商家極力開脫。申請人無數次撥打被申請人電話××從未接通過。
被申請人答復: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人僅對其舉報的甘草虛假宣傳的不予立案答復有異議,對其舉報伢牙樂兒童牙刷不予立案的答復無異議。現針對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訴求,被申請人作如下答復:
一、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沒有保障其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理由不成立。申請人作為舉報人,發(fā)現違法線索后,通過市場監(jiān)管投訴舉報平臺進行舉報,且被申請人依法受理舉報,申請人的監(jiān)督權已得以實現。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線索,依據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和《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guī)定》,在法定期限內進行了案件線索的核查、調查取證,以及不予立案的審批。被申請人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對舉報案件核查處理,并將不予立案的結果在法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了申請人。至此,申請人的知情權已完全實現。因此,申請人所稱的“難道舉報人沒有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的說法完全不成立。
二、被申請人對其舉報的虛假宣傳一事并沒有答非所問,有事實依據。根據原國家衛(wèi)生部發(fā)布的《衛(wèi)生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wèi)法監(jiān)發(fā)〔2002〕51號)中印發(fā)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內容指出“甘草”既是食品又是藥品(俗稱藥食同源),意思就是“甘草”具有食品的屬性,同時也具有藥品的功效。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第一部藥材和飲片顯示:甘草,屬于中藥材,功能與主治:補脾益氣、清熱解毒、祛痰止咳、緩急止痛……等功效,與店內展示牌的內容相符,不存在虛假內容,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構成虛假宣傳的要件,以及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yī)療、藥品、醫(y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y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y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guī)定。
三、申請人作為舉報人,被申請人已將不予立案的結果予以告知,舉報人對于處理結果不具有行政復議主體資格,復議機關應該不予受理,如果已經受理,應該駁回其復議請求。舉報人向行政機關舉報違法行為,只是行政機關發(fā)現查處違法行為的途徑之一。至于行政機關調查后,是否認定為虛假廣告、是否實際查處、查處結果如何,對舉報人的權利義務沒有影響,與舉報人之間沒有利害關系,故舉報人無權對此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綜上,被申請人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2021年5月××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在市場監(jiān)管投訴舉報平臺的舉報單,稱自己在2021年5月××日在××量販(××店)購買甘草、伢牙樂兒童牙刷等商品,發(fā)現購買的商品1、甘草虛假宣傳廣告,欺詐消費者;2.伢牙樂兒童牙刷內贈回力玩具無CCC強制認證標志。被申請人接到申請人的舉報之后于2021年5月××日對××量販(××店)經銷和發(fā)布的廣告和牙刷進行檢查,經檢查后未發(fā)現××量販(××店)發(fā)布虛假廣告,牙刷贈品有3CCC認證標識,其行為不具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有關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決定不予立案。2021年6月××日被申請人將不予立案的結果通過市場監(jiān)督投訴舉報平臺告知申請人。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投訴舉報單、不予立案審批表等證據材料予以證明。
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依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決定:
維持洛陽市孟津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日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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